正安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189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正安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正安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修缮、整改、清洁、绿化、秩序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管理物业事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以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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