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秩序,促进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龙潭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公用设施和环境进行维护、修缮、整治、保洁、绿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审议、通过或否决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及收缴办法;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决定共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维修、改造方案及费用分摊;
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质询或者罢免建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管理共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协助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包括: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提供物业服务;
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对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的业主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包括:
维护物业的公共利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提供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是业主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物业服务费的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告。业主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也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促使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商解决或者投诉、举报后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转让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转让款,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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