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全文)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主自治、依法管理;
(二)方便业主、服务业主;
(三)平等协商、诚实守信;
(四)合理收费、公开透明。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的全部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为业主大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七条 业主大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不得多于11人。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组织业主履行维护物业的义务;
(五)处理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物业管理从业资格;
(三)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四)有健全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约提供物业服务;
(二)维护物业的完好和清洁;
(三)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安全;
(四)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
(五)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三)侵占、挪用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五)阻挠业主行使监督权。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物业使用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
(二)获得物业服务;
(三)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四)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
第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三)爱护物业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
(四)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资格。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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