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费减免情况285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在以下情况下,业主或使用人可以申请物业费减免:

1. 空置房屋

业主或使用人因房屋空置,且未委托他人使用,可以申请减免物业费中的公共区域服务费和电梯费。申请时,需提供房屋空置证明,如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等。

2. 困难家庭

符合《广州市城镇低保条例》规定的家庭,可申请减免物业费中的公共区域服务费和电梯费。申请时,需提供困难家庭证明。

3. 公益性单位和慈善组织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单位和慈善组织,可申请减免物业费中的公共区域服务费和电梯费。申请时,需提供公益性单位或慈善组织证明。

4. 疫情影响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主或使用人家庭收入大幅减少的,可申请减免物业费中的公共区域服务费和电梯费。申请时,需提供家庭收入减少证明。

5. 其他特殊情况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业主或使用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可申请减免物业费中的相关费用。具体减免情况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减免申请流程:

1. 提出申请。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审查。物业管理企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协商确定。经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减免金额和期限。

4. 公示确认。物业管理企业将减免决定在小区范围内公示,征求其他业主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减免决定执行。

注意事项:

1. 减免申请应在物业费催缴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减免条件的业主或使用人的申请。

3. 减免金额和期限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不得超出相关规定。

4. 减免决定应当公示,并接受其他业主监督。如有异议,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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