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废止)详解230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青岛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管理主体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物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范围。物业管理主体是指经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管理组织。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对物业的日常维护、维修、清洁等,以及公共秩序维护、治安管理等。物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有关规定分摊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透明、公开。

第六章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依法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物业管理等权利。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等义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解释。

注意:《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被废止,由《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替代。本文介绍的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定,请参阅现行有效法规。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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