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物业管理条例: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合法权益322
为规范青田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田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和非住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管理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
(二)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
(三)服务费用及其收取方式;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更新、改造事项;
(五)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解除条款;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议事和作出决定的机构。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产生的代表业主行使职权的机构。
第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更新;
(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亮化;
(三)公共秩序的维护;
(四)协助办理物业保险和业主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其他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五章 物业费用
第九条 物业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修缮、更新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区域保洁、绿化、亮化、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活动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费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费;
(二)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费或者使用部分的使用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物业管理行业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开展;
(三)受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业委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五)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拒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的;
(五)擅自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
(六)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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