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物业管理条例2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各类组织和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方便、卫生、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物业管理组织(以下统称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完好,清洁环境卫生;

(二)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公共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决定,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四)编制、公布物业管理公约和其他管理规约;

(五)对违反物业管理公约和其他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和其他管理规约;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三)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完好,清洁环境卫生;

(五)按照约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关系。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公约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收支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物业使用人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约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提供符合物业管理公约或者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将结果向物业使用人公布。

第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物业管理组织提出投诉。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向物业使用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物业使用

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约或者合同约定使用物业。

第十五条 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将其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旗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旗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旗物业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旗物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物业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伪造、变造、隐匿、毁

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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