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物业管理条例:打造宜居城市环境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安全、和谐、便民、高效的原则,以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促进物业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等事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共有部分、共用设施的清洁、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共同负担,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物业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
(二)损坏房屋、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的;
(三)擅自在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上堆放杂物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或者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
(四)侵占或者挪用物业管理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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