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物业管理条例254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公共服务等各类物业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管理范围内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最高形式,代表全体业主议事决策。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管理权,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由奇数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共区域维护保洁;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安全防范;
环境卫生保洁;
代办相关事项(如水电费收缴)。

第八条 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物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物业服务标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开。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根据规划确定的需要共同管理的区域,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区域、绿地等。

第十一条 共有设施:共有设施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满足全体业主共同需要的设施,包括电梯、楼梯、屋顶、排水管、消防设施等。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职责:
执行物业服务合同;
维护共有设施;
提供物业服务;
收缴物业服务费用;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服务。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人应当负责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人应当负责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的保洁、消毒、绿化等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五条 维修养护: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共有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持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物业管理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火灾、突发事故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体系,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管理人进行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处罚:违反本条例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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