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物业管理条例解析212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远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商业、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及其周围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其委托人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以及其他与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相关的服务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主体

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服务
环境卫生管理
保安和车辆管理
公共秩序管理
其他与住宅小区物业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共用设施费、公共部位的日常维护费、绿化维护费、保洁费、保安费、管理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不得附加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
选举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维修、养护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收取并使用物业管理费用
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使用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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