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条例10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的管理
第三章 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和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物业的管理:

(一)住宅小区;

(二)商业、办公楼宇;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管理和服务建筑物;

(四)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和场所。

第二章 物业的管理

物业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业主自治原则,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规约,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和处分自己所拥有的物业;

(二)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查阅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四)对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三)爱护物业,保持公共设施的清洁和完好;

(四)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损害他人利益或影响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和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规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物业管理资质,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担,具体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检查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规约的执行情况;

(二)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三)指导和协调物业管理 disputes的解决;

(四)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物业管理监督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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