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若干规定49


前言物业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设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并取得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证书。

第四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主体,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并取得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证书。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相关场地的维护、管理;
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管理合同、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记录、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等。

第四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程序;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用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水电费、维修养护费、管理费等。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业主分摊。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物业管理档案,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合同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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