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版)解读35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对象和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物业管理区域:

1、住宅小区;

2、商业、办公楼宇;

3、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对象为:

1、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和设备;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配套服务项目。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范围包括:

1、维护、修缮、清洁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组织实施物业安全防范措施;

3、为业主和使用人代办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务;

4、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约;

5、筹集、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

6、其他需要管理的事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资质认定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适应物业管理需要的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

2、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4、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5、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

6、其他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

3、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4、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业主的意见、建议;

5、其他需要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修缮、清洁,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等项目维修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八章 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和使用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时享受物业管理服务;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享有共有权或者使用权;

3、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

4、查阅和复制与自己有关的物业管理资料;

5、其他权利。

业主和使用人有下列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规约;

2、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3、服从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的管理;

4、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

5、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6、其他义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业主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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