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物业管理条例全面解析79


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责任

3.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服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
4.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 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安全;
-维护公共设施,保证环境卫生;
- 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约;
- 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5.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服务范围;
- 服务标准;
-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 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义务;
- 业主的权利义务;
- 违约责任。
6.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订立。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

7. 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管理活动,其收取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8.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者使用人缴纳。
9. 业主或者使用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物业管理规约

10. 物业管理规约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共同制定的,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具有约束力。
11. 物业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公共设施和场所的使用规则;
- 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维护规则;
- 安全防范规则;
- 业主委员会选举和管理规则;
- 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规则;
- 违规处罚规则。
12. 物业管理规约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3.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和实现自治的组织形式。
14.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每个业主有1票表决权。
15.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履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机构。
16.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2年。

第七章 物业管理监督

17. 市房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8. 物业管理监督员由市房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担任。
19. 业主或者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20.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2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22.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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