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道路物业管理条例1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口市道路物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改善道路环境,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农村道路和高速公路。

第三条 道路物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统筹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

第二章 道路物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 道路物业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道路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道路管理单位、道路养护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道路物业管理内容

第六条 道路物业管理内容包括:

(一)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照明、排水;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设施的维护保养;

(三)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

(四)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五)其他道路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道路物业管理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物业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道路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道路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一条 道路养护单位负责道路养护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道路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章 道路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道路物业管理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道路等级、管理标准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道路物业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道路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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