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53
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斗门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通过合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实施维修、养护、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业主自治、管理规范、服务至上、保障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园林局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代为管理物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账目和相关资料,并接受业主的询问和质询。
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园林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养护、管理物业共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登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息,并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物业管理所必须的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费用,公共设施的运行费用,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出具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园林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园林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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