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路物业管理条例公示350


前言

为规范山大路区域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大路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共有、业主自治、管理民主、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力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召开。业主大会的决议经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并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包括:房屋维修、日常保洁、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各项物业服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缴纳的,应当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01-06


上一篇:新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规范物业行业经营

下一篇:街道物业管理培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