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范业主日常行为394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使用人。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应当遵守本办法,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和秩序。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


(三)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会议记录;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求其改正;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和小区规章制度;


(二)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


(四)爱护小区环境,保持公共场所卫生;


(五)文明养犬,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


(六)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存放危险品;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制订小区管理规章制度;


(三)监督业主遵守小区管理规章制度;


(四)对破坏小区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业主进行批评、教育;


(五)对严重违反小区管理规章制度的业主,可以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停用公共设施或共用部位的处罚;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秩序;


(三)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


(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定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从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开始收取。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维护、管理和维修,以及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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