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92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卫生、舒适、便利,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物业管理事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并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清洁、绿化、维护、保修等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物业服务费率应当合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 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改变其用途或者损害其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六章 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不得损害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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