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学校物业管理条例,打造和谐宜居校园319


前言

物业管理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营造和谐宜居的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省工商学校的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学校所有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环境和相关服务进行管理、维修、养护、收取物业服务费等活动。

第二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拥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物业服务: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环境卫生、绿化、保洁;
秩序维护、安全管理;
公共区域的照明、供电、供水、供热、电梯运行等;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法或市场价法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全体师生员工共同承担。具体分摊方式由学校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 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学校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诉。

第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和使用人大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物业管理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服务企业,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警告;
罚款;
解除合同。

结语

本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省工商学校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宜居的校园环境,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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