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物业管理条例全面解读270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在河南省濮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完好,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并享有其他约定的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负有下列义务:1. 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3. 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完好,及时修复损坏;
4.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5. 接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享有其他约定的权利。

业主负有下列义务:1. 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 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4. 保持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并报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名称和住所;
2.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和标准;
3.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4.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5. 违约责任;
6.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成本确定。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监督主要包括:1. 检查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取得资质证书;
2.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提供服务;
3. 受理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4. 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 无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 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3. 不及时修复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
4. 未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
5. 不接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的。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 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
2.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
3. 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
4. 扰乱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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