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心医院物业管理条例349


为了加强省中心医院物业管理,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院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中心医院区域内物业的管理。
第二条 物业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业主共管、共建共治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责任
第三条 省中心医院负责对医院物业的统一规划、建设、改造、维修、养护、运行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医院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五条 物业使用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物业,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使用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的公共区域或设施。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和安全规定,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更新改造。
第四章 物业维修
第九条 省中心医院应当负责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条 业主应当负责房屋内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第五章 物业卫生
第十一条 省中心医院应当负责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负责房屋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省中心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物业内从事吸烟、使用明火等危险行为。
第七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省中心医院应当与公安机关合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章 违法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中心医院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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