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123


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用设施等各类物业进行养护、管理、维修、清洁、绿化、秩序维护等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等业主人数较多、面积较大的物业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组织形式,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实行一人一票原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管理权,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
(三)有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定期向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第四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提供下列物业服务:
(一)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二)公共区域的绿化、清洁和秩序维护;
(三)消防、安防和应急管理;
(四)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日常物业服务。基本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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