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物业管理条例细则解读338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县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州县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州县行政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非住宅建筑。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物业服务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五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可以协商续订合同。

第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基本物业服务费用于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维修保养等费用。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由物业服务企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范围提供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回复业主。

第五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资料;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质量;
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提出投诉;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
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物业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维护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秩序;
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接受业主的监督;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和本细则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处以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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