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办物业管理条例详解38


第一章 总则

《上海市商办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商办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办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商办物业管理对象和范围

《条例》明确商办物业管理对象是指非住宅的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商办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物业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绿化保洁、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等。

第三章 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业主和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 共有和使用商办物业的权利;
- 参与商办物业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 监督商办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
- 要求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的权利。

《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和使用人的义务:
- 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 爱护商办物业和公共设施的义务;
- 遵守商办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 不得妨碍物业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的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人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人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对商办物业实施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 具有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资产规模。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人之间对商办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约定、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服务范围、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
- 物业管理人履行合同的期限;
- 业主或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 物业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终止条件和违约处理办法。

第六章 物业服务收费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合理、公开、透明;
- 费用与服务内容和质量相匹配;
- 符合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人应当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

第七章 物业管理监督

《条例》规定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办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
-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和政策;
- 对物业管理人进行资质审核;
- 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 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 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商办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上海市商办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办物业管理事业规范有序发展。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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