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10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和《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业主和使用人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护、管理、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和个人
物业管理企业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和个人应当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业主和使用人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改正。
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生效前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文本。
第五章 物业服务标准
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分摊。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并用于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出具物业服务费用的账目清单,并接受业主或者使用人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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