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前置物业管理条例深度解读**101


导言

为规范银川市前置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续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前置管理活动。

第二条 前置物业管理是指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业主或其委托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前置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主、依法管理、民主决策、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前置物业管理委托和合同

第四条 业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置物业管理合同。

第五条 前置物业管理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
前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前置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前置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前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管理房屋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和设备;
维护房屋的共有部分和配套设施;
监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装修和改造;
组织业主和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和管理规约;
其他约定的服务。

第四章 前置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条 前置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前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收取。

第八条 业主或其委托人应当按照前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前置物业管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前置物业管理监管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前置物业管理备案制度,对前置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前置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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