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二级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与解读要点66


邢台二级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二级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保记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目的

本条例适用于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二级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中心等公共区域和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活动。二级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二级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业主,是指拥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人,是指依法享有住宅或者其他物业使用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

从事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资质要求;

(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四)具备相应的资金、设备和物资;

(五)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技术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二)组织业主、使用人共同管理物业;

(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服务;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物业管理合同、财务收支和维修养护记录;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参与房屋共用部位的改建、装饰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有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

(二)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三)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使用人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其有关的物业管理合同和维修养护记录;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使用人有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水电煤气等费用;

(三)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的缴纳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当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并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进行调整。业主和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并专项用于物业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和使用人按照规定缴纳,并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监督检查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二级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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