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共建、共管、共荣”的原则,保障业主权利,改善管理服务,创造整洁、有序、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是指拥有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第五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三)获得物业管理服务;
(四)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及有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对业主共同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规约;
(二)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
(三)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五)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与业主大会或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三)查阅业主的房屋档案;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保障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
(四)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五)依法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的监督;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决定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和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缴,并加收滞纳金;业主连续六个月以上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应当具备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和经验,热心为业主服务。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四)管理物业管理费;
(五)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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