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解惑323


常州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具体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居住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业主的意愿,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居住环境安全、卫生、整洁有序。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业主享有出席、表决、选举、被选举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具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和服务情况。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分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小区公共收益归集。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收取,并纳入资金监管账户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公共部位和设施

公共部位和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公共部位和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养护情况。

第六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享有对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章程、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爱护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

第七章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民、环保、节能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秩序维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接受物业服务,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投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处以罚款。

第十章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公布前制定的相关规章不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范围。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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