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解读:关于业主大会表决相关事项43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做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特殊事项经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殊事项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力、表决通过方式以及特殊事项的表决门槛。

一、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力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即所有业主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这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其他决议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式

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方式有两种:
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适用于普通事项的表决,如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表决时,以出席业主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适用于特殊事项的表决,如改建、重建建筑物或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等。表决时,既要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又要计算占总人数的比例,两项均达到过半数才可通过。

特殊事项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表决权行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表决时,每户业主拥有一个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业主有多个产权单元的,每处产权单元拥有一个表决权。
共有财产(如车库、储藏室等)的所有权人,每处共有财产拥有一个表决权。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但受托人不得同时受两个以上业主委托。

四、表决结果的公示

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应当自表决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有权查阅表决记录和有关材料。

五、表决结果的效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表决规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服从和执行决定。

对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法或违反规约作出的决定,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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