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公共服务和其它类型的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关系

第三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约,尊重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约,忠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最高形式。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召集、议事、决策和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管理职权。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职责和议事、决策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依法取得物业管理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服务档案,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人员,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实施维护、保养、清洁、秩序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规约,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绿化管理;物业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等。

第六章 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或管理规约缴纳的,用于物业管理活动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费用标准和缴纳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规约确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对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诚信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不诚信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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