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 52 条: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23


物业管理条例第 52 条规定了业主大会表决程序的具体内容,旨在确保业主大会的表决能够公正、透明地进行,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表决权

业主大会的表决权由业主大会的所有者行使。每个业主拥有与其拥有的物业面积相对应的表决权份额。业主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2. 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方式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3. 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需要获得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表决权份额的过半数同意。对于下列事项,则需要获得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表决权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修改业主公约
* 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 处分共有部分
*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 增加业主共同负担费用

4. 表决结果的效力

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未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应记录在业主大会决议中,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5. 表决争议的处理

如果对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有争议,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物业管理条例第 52 条的意义

物业管理条例第 52 条对于维护业主大会的正常运作和保障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条规定了明确的表决程序,确保业主大会的表决公正、透明,有效防止少数业主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条规定了表决通过所需的不同表决权份额,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既能保证业主大会的民主决策,又能平衡不同业主的利益。

案例分析

某小区业主大会在表决是否增加小区公共照明费时,由于反对增加业主共同负担费用的业主不出席业主大会,导致表决未达到出席业主表决权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表决未通过,无法增加公共照明费。业主大会认为表决通过,可以增加公共照明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52 条,对于增加业主共同负担费用的事项,需要获得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表决权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本案例中,由于表决未达到所需表决权份额,因此表决未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增加公共照明费。

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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