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物业管理条例解读90


郎溪县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有七章六十一条,对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准入

《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未进行持证上岗培训的人员,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

《条例》规定,物业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费专户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挪作他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

物业纠纷的处理

《条例》规定,物业纠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协商解决
调解解决
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物业纠纷投诉,并组织调解。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处理。

其他规定

《条例》还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信息的公开、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郎溪县物业管理行业,保障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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