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 66 条解读:物业费纠纷的处理方式324
物业管理条例第 66 条规定了物业费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处理
根据条例,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补交,并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滞纳金:*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每日加收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五
* 逾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每日加收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十
* 逾期超过三个月:每日加收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十五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催告业主、使用人补交物业费。
2.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费有异议的处理
如果业主、使用人对物业费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天内予以回复。如果业主、使用人对回复意见仍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裁决。
3. 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法律后果
根据条例,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停止提供相应的服务
* 限制其使用共用部位或设施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提前告知业主、使用人,并留有适当的宽限期。
4. 物业费纠纷的司法处理
如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物业费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物业费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物业服务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
5. 其他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 66 条还规定了以下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时,应当开具物业费收据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物业费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结语
物业管理条例第 66 条为物业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合法收取物业费。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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