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物业管理条例1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綦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物业管理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物业服务项目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维护、治安、秩序管理等物业服务。具体物业服务项目由物业管理合同约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四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服务内容;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收取方式和缴纳期限;

(四)双方违约责任;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 物业管理合同文本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起草,并经物业服务企业审阅。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分为公共部分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部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部分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专项部分物业服务费用由受益业主承担。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出具收款凭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第五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三)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四)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

(五)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批评或者投诉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处罚;

(三)要求业主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四)对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报告;

(四)建立业主档案,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报表和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行使业主自治权利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三)参与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四)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五)接受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 物业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四)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物业服务费用10%以下的罚款;

(二)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经催讨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

(三)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令降至原标准,并处以提高部分10%以下的罚款;

(四)业主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结构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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