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商品房物业管理条例概览129


为了规范滁州市商品房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活动。商品房物业管理活动,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维护商品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秩序等活动。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业主是指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对物业管理共同事务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和备案,从事商品房物业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的开支。

第六章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七章 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1.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和修缮;
2. 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照明、秩序管理;
3.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 业主住宅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电梯和管道维修维护;
5.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八章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的质量和服务要求。

第九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和监督权;
2. 了解物业管理事项,查阅相关资料;
3.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提出合理建议;
4. 依法解除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5.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业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物业管理条例、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2.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3.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4. 爱护物业共有部分,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秩序;
5.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 收取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
2.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 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4.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以下义务:
1.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物业共有部分和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和完好;
2. 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
3. 公开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4. 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5.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章 物业管理争议的解决

物业管理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
1. 协商;
2. 调解;
3. 仲裁;
4. 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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