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67
为了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为房屋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大修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包括:
1、基本维修资金;
2、专项维修资金;
3、大修基金。
第二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代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放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中,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应当用于房屋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大修等支出。具体用途如下:
1、公共部位的日常维护、修缮,如外墙、屋顶、楼梯间的粉刷、维修;
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如电梯、水泵、照明设备的维护、修理;
3、房屋大修,如屋面防水、外墙保温、结构加固;
4、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如更换老旧电梯、更换节能照明设备;
5、房屋共用部分的改造、扩建,如加装电梯、增加车位。
第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台账,定期向业主公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报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2、维修资金的预算;
3、维修工程的实施方案;
4、维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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