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79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物业服务使用者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使用者和相关单位。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物业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或者非住宅物业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养护、修缮等活动。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垃圾清运;
li>治安秩序维护;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使用者就物业服务事项达成的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
违约责任;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提供者,享有以下权利: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格;
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及时维修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做好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及时向物业服务使用者公布物业服务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物业服务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使用者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接受者,享有以下权利:
享受物业服务;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物业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全体物业服务使用者的自治组织,由物业服务使用者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物业服务使用者的利益,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收支;
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
聘请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维护全体物业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
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化、法治化;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使用者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查处物业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指导和支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物业服务费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
未及时维修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
其他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物业服务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
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的;
其他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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