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4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鶴山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和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共用设施和设备、房屋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①房屋维修、养护和管理;②共用设施和设备运行管理;③环境卫生管理;④安全保卫管理;⑤公共秩序管理;⑥物业使用人信息管理;⑦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①参与物业管理决策;②监督物业管理人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③对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监督;④查阅物业管理相关资料;⑤享受公共区域、共用设施和设备提供的服务;⑥参与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业主的义务包括:①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②缴纳物业管理费用;③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④遵守公共秩序;⑤不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①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执行物业管理;②收取物业管理费用;③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④辞去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①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②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③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④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⑤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⑥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⑦妥善保管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管理费用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程序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物业维修养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维护等物业管理事务的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协商、调解优先。业主、物业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物业管理发生纠纷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投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①定期检查物业管理人的资质和服务质量;②受理并处理物业管理投诉;③指导、协调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章 罚则

违反本条例的,由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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