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河县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业主自治、权责对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组织)是小区的管理主体,负责小区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的管理服务主体,负责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五条 小区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业主组织。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

第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规约;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
维护小区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组织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调解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的有关制度;
组织开展小区的文化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并与业主组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如下:
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保障小区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保证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和有序;
协助业主组织开展小区的文化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小区管理档案,并定期向业主组织移交。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小区的名称、地址和范围;
物业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
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费用及标准;
物业服务期限;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因正当理由不能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缓交或减免。缓交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召开。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三至七人,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全体或者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业主组织或者业主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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