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区物业管理条例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以下称物业)内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物业的共有权、专有权和收益权;

(二)参与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三) الاطلاع物业管理资料,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约;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和其他费用;

(三)爱护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物业使用权;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三) الاطلاع物业管理资料,监督物业管理;

(四)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约;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和其他费用;

(三)爱护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损坏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委托书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维护物业的完好和整洁,及时修理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资质的人员;

(四)建立健全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定期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示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六)妥善保管物业管理档案和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和其他费用;

(二)在履行物业服务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四)依法对物业使用人进行处罚;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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