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东坡区物业管理条例详解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东坡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二)业主自治,社区共治;
(三)服务至上,信守承诺;
(四)持续改进,优化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花名册和住户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得少于5人,不得多于11人。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具有与其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备和资金;
(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
(三)绿化养护;
(四)治安防范;
(五)公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管理;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提高服务费标准。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
(二)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一般为1年至3年。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由全体业主分摊缴纳,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议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向业主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受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的投诉。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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