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物业管理条例解读404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共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养犬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的犬只。

第三条 养犬应当遵守本条例,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尊重公共道德,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章 养犬人的义务

第四条 养犬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取得犬只免疫证,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二)对犬只进行科学饲养,保证其健康、安全;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毁物;

(四)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放养犬只;

(六)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责任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发现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根据业主任事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养犬区域或者禁止养犬区域;

(四)制定养犬管理公约,明确养犬的限制和要求;

(五)提供养犬登记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进行登记管理;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犬只免疫证饲养犬只的;

(二)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的;

(三)放养犬只的;

(四)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五)虐待、遗弃犬只的。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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