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详解48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是指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管理事项。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必需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物业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等。

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区域和共用部位的清洁、绿化、维修、养护费用,以及电梯、公共照明、水泵等公共设施运行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五章 业主公约

业主应当共同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
违反业主公约的处理;
其他相关事项。

业主公约由业主大会制定或修改,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就物业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决议。

业主大会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七章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八章 物业管理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费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其他相关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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