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物业管理条例解读89


为规范邮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邮政用户和邮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邮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邮政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邮政物业,是指邮政企业、事业单位拥有或者使用中的用于从事邮政业务活动的房屋、附属设施以及相关场地等不动产。

第三条 邮政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健康、便捷、节能、环保的基本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业户参与、共建共享的理念。

第四条 邮政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邮政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邮政物业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并遵守邮政法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章 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邮政用户和邮政从业人员对邮政物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安全居住、工作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参与邮政物业管理的权利;

(四)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的权利;

(五)享有获得物业服务信息、资料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邮政用户和邮政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约定;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爱护邮政物业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

(四)遵守邮政物业管理规则,不影响他人安全、健康和正常使用;

(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邮政物业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取得物业服务报酬的权利;

(二)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依法向邮政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维修资金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维护邮政物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三)定期对邮政物业维修、保养和更新;

(四)接受邮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业户的监督;

(五)向邮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业户公开物业服务信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邮政企业、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等事项逐项约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符合邮政管理法规、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未经邮政企业、事业单位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物业服务合同转让给他人。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是指邮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邮政用户和邮政从业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的用途应当主要用于物业服务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邮政物业的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邮政企业、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物业维修资金是指邮政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邮政用户和邮政从业人员收取的用于邮政物业保修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十七条 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物业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邮政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未经邮政用户和邮政从业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挪用。

第七章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维修资金纠纷等;侵权纠纷包括侵害邮政用户和邮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纠纷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行政调解。当事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

(四)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纠纷的监督管理,及时调解和处理纠纷,维护邮政用户和邮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邮政物业管理规章;

(二)检查邮政物业管理活动,督促邮政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三)受理和处理邮政物业管理纠纷;

(四)对违反邮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开展物业管理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邮政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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