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物业维修基金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315


引言

物业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为了规范广汉市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征收标准

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具体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征收方式

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方式为一次性征收或分期征收。一次性征收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一次性缴纳。分期征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四条 管理机构

物业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暂时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及其相关资料。

第五条 使用范围

物业维修基金仅限于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房屋外立面、屋顶、地下室、公共绿地等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
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因不可抗力造成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修复。

第六条 使用程序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暂时代管的)提出使用申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暂时代管的)方可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保障措施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

第九条 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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