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暖气规定116
前言
西宁市地处高海拔地区,冬季寒冷漫长,供暖对于居民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因此,西宁市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暖气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居民的供暖权益。
供暖时间
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暖期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特殊情况下,供暖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需提前向居民公示。
供暖标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室内供暖温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residential buildings should meet the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standards. 根据《住宅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西宁市室内供暖温度标准如下:
* 居住空间:18-24°C
* 厨房:16-18°C
* 卫生间:18-22°C
供暖费用
供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供暖费用应当按照政府定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供暖费用的具体收取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供暖设施维护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暖设施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供暖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居民义务
居民有维护供暖设施、节约能源和按时缴纳供暖费用的义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居民不得擅自改动供暖设施,不得在供暖设施上晾晒衣物或堆放物品,不得破坏供暖设施。居民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暖气,节约能源。
违规处罚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供暖相关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如下: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按标准供暖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居民擅自改动供暖设施或破坏供暖设施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居民未按时缴纳供暖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障居民供暖权益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暖气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供暖权益,确保冬季室内温度适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和居民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供暖秩序,让西宁市居民安度严寒冬季。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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