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及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业主的自治管理,保障业主的权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政策措施,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
有经培训合格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有良好的信誉和市场口碑。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



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护、清洁、绿化、修缮;
公共秩序、治安和消防管理;
电梯、水电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
房屋日常巡视、查验和报告;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治组织。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负责物业管理事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公共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费用预算、收支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未将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公开的;
侵犯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按照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召开业主大会的;
未按照规章制度管理物业事务的;
侵犯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
损害公共区域和设施的;
扰乱公共秩序、治安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的;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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