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澄城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业主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
业主自治、共建共治共享;
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服务;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五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和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方式、标准和程序;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 物业管理合同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对共有的物业事项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共有物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


*(三)具有与其管理的物业相适应的资信、能力和技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管理;


*(三)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


*(四)代收代缴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


*(五)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六)承办业主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环境卫生管理费用,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费用,水电费代收代缴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实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并可以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催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履行义务;


*(二)代为履行义务并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予以警告、罚款;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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